{{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已完成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51100J0005,副請本府法務局協助刊登本市法規查詢系統及本府秘書處協助刊登公報。
三、檢附本府115年6月3日府衛健字第11531023591號令影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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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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