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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全民運動署115年表揚推動全民運動有功之基層體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裁判徵選須知
獎項區分、對象與表揚名額
【基層體育教師獎】一名
表揚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現職專任或代理體育教師。
表揚資格:長期投入學校運動社團、運動代表隊培訓、運動賽事辦理、社區運動俱樂部發展及全民運動推廣等工作具有卓越表現者。
【基層專任運動教練獎】一名
表揚對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聘任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表揚資格:長期深耕基層運動訓練與人才培育工作,於運動指導、選手培訓、代表隊組訓或專項運動推廣等方面具有具體績效,並對運動人才培育、運動成績提升或運動發展具有卓越貢獻者。
【基層裁判推展獎】一名
表揚對象:持有各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有效裁判證(A、B、C級或甲、乙、丙級),且長期投入全國性、地方性或基層運動賽事執法工作之裁判人員。
表揚資格:長期投入各級運動賽事擔任裁判工作,維護競賽公平制度、推廣運動規則與相關知識,或協助裁判人才培育及專業傳承,對賽事運作及裁判制度發展有具體貢獻者。
推薦單位與報名程序
推薦單位資格:
基層體育教師獎及基層專任運動教練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推薦。
基層裁判推展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
各類獎項各推薦單位至多推薦1人。
報名程序:受推薦者經前述推薦單位初審擇優後,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檔案),由推薦單位函送至本署:
指定推薦表:含推薦單位印信(或簽章)、受推薦者基本資料及300字核心成效摘要。
具體事蹟表與佐證資料:條列符合本須知之推動績效、具體獲獎或指導事蹟、執法或服務紀錄,並檢附相關有效證照/證書影本、現場清晰照片(至少6張,需清晰呈現活動、教學或賽事執法現場)、媒體報導、活動計畫書或成果報告。
事蹟採計期限:優良具體事蹟應以選拔學年度(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之資料進行認定。若屬長期延續性計畫或多年深耕基層事蹟,得併入整體績效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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