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市
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部分地號(大安區建國南
路1段266號旁綠地)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大
安區新生南路1段151巷5號前綠地),自113年9月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依本府108年9月25日府衛健字第10831405562號公告,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執行禁菸範圍之稽查取締。後
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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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1726-10-02|
{{ $t('FEZ004')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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