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周宜璇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 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
例如 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 社群等。
為保障學生健康,依「菸害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 計畫」所列建議,持續落實防制作為。
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建置之
「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 菸」專區
(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 /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 /q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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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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