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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龍安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 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況發生一案

{{ $t('FEZ001') }} 周宜璇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 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

例如 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 社群等。

為保障學生健康,依「菸害防制 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 計畫」所列建議,持續落實防制作為。

 

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建置之

「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 菸」專區

(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 /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 /q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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