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周宜璇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攤販管理,
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 分如下:......(略以)
二、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 攤販之取締,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 辦理。
二、學校校門口及學校圍牆外之人行道,係屬學生通學範圍, 爰此該處禁止擺攤。
三、如有發現上述擺攤情事,請學校出面予以勸導,倘經勸導 仍無法改善,學校應主動通知轄區派出所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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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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