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衛生組|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暨環境部114年12月2日環部空字第1140024869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修正第一期至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5年1月1日施行,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2階段分別於116年1月1日及117年1月1日施行,相關管制資訊可至本局空氣品質維護區網站(https://taipei-aqmz.gov.taipei/)查詢。
三、檢送公告資料1份,請貴單位協助轉知加強宣導,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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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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